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湘0981民初2075号
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经济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得源大厦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印庭,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
被告:湖南省赤山监狱,住所地沅江市洞庭湖赤山岛。
法定代表人:梁伟新,系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刘国良,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沅南路7号28栋301号,职务系赤山监狱审计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印庭、被告湖南省赤山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良、昌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12.33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告以公开竞标的形式取得赤山监狱扩建工程3、4监舍建安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开工建设,于2015年7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5年8月完成竣工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7532301.82元。被告于2016年2月支付40万元工程款后,共计支付了12128718.06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5403583.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委托的湖南省财评中心未出结论,不能按结算数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拒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湖南省赤山监狱辩称,根据益阳精工建设工程造价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赤山监狱扩建工程3栋、4栋监舍建安工程所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4503949.71元,我单位愿意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原告以公开竞标的形式取得湖南省赤山监狱扩建工程3、4监舍建安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5年7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5年8月完成竣工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7532301.82元。而被告仅支付了12128718.06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5403583.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委托的湖南省财评中心未出结论,不能按结算数支付工程款为由,未付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赤山监狱同意支付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00000元,已付12128718.06元,仍应支付2271281.94元,于2018年2月1日前付70万元,余款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所有款项付至法院账户);
二、由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前开具相应数额建安发票交付给被告湖南省赤山监狱;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四、鉴定费108000元,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用31786元,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学军
审 判 员  何明华
人民陪审员  曾雪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