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650号
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荣,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西路2院25号楼二楼一室。
负责人:庄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1栋22层2209A室。
法定代表人:庄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艾孜提约麦尔·马木提
书 记 员 艾 来 提 · 麦 休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