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46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丽芳(***外甥女),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兴,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市审计局旁边)德春公寓6楼。
法定代表人:严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婉
人民陪审员  刘怡福
人民陪审员  刘继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蒋慧琛
书 记 员  龚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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