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01民初57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图什博格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幸福路北二院。
法定代表人:***艾力阿布都热依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图什博格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实际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曼古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晓 婷
书记员 努尔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