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某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753号
原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西路2院25号楼二楼一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力哈木司**,男,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第三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第三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东城花园南区。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第三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陈量书,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三人:***,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陈量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际收取92114元,由原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负担25元,退给原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92089元。
审 判 长 陈 玲
审 判 员 乔 鑫
人民陪审员 何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