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艾力夏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022民初752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艾力夏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西路2院25号楼2楼1室。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艾力夏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1栋22层2209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艾力夏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艾力夏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新疆艾力夏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际收取117246元,退还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7221元),由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