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佳国诚(怀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7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珏晨勇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珏晨勇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佳国诚(怀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太阳坪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24)湘1227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佳国诚(怀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履约保证金 1150000元、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佳国诚(怀化)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0日注销,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现需待该异议审查最终结果出来后才能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本案。据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1227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