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亮、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1民初307号
申请人:*发亮,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顺昌县高阳中心小学。
被申请人: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纲西路樵岚园B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发亮、***与被告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发亮、***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顺昌县高阳中心小学支付给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000元(该款尚在顺昌县教育局)。***、***愿以共有的位于顺昌县房屋[房产证号:顺房双溪共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02)字第1-309**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发亮、***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暂停支付顺昌县高阳中心小学支付给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000元,期限三年;
二、查封***、***共有的位于顺昌县房屋[房产证号:顺房双溪共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02)字第1-309**号],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发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洁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