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11执28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福州佐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佐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仓民初字第20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另案执行的案号为(2018)闽0111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健德贸易有限公司、***、***、阮君挺、陈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可将本案并入案号为(2018)闽0111执2811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111执2811号案件执行。
审判长岳亮
审判员***
审判员XX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