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榕民保字第22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申请人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坤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4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48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601号申请人**飞诉被申请人**、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坤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5562875元的财产。案外人福建省唐力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案外人***、***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福建省唐力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宝亭洋,地号分别为206-07-0888-1、206-07-0888-2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尤国用(2012)第1810号、尤国用(2012)第1811号];
二、查封***、***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三高路18号仓山下藤旧屋区改造工程***1#楼901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字第0536764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坤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55628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2014)榕民保字第227号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