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395号
原告:***,男,1996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PXQ2Q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居然之家B座写字楼1509室。
法定代表人:禅东明,经理。
被告:孙明军,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明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明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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