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395号
原告:***,男,1996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PXQ2Q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居然之家B座写字楼1509室。
法定代表人:禅东明,经理。
被告:孙明军,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明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青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明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