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林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1722号
原告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木兰乡大余湾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林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镇天河街。
法定代表人林子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煌公司)诉被告武汉林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19年2月13日已作出陂公﹙滠﹚立字﹝2019﹞96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诚煌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由于诚煌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与本案讼争的事实密切关联,因此本案纠纷已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4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