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林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9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木兰乡大余湾4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利,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林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镇天河街。
法定代表人:林子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书伟,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煌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林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诚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均由林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嫌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林辰公司伪造诚煌公司印章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林辰公司拖欠工程款引起。虽然涉嫌刑事犯罪,结合诚煌公司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知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而(2018)鄂01民终10391号判决明确认定诚煌公司与林辰公司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所确认的事实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及《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因此,本案民事部分应当继续审理。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依据《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也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而不是驳回起诉。
林辰公司辩称,在一审中由于诚煌公司报案,称其在项目中公章伪造,立案后对林辰公司负责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全案已经移送侦查机关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诚煌公司公章是否伪造与本案诉争事实密切关联。就案涉项目,双方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案涉工程是否由诚煌公司施工,诚煌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都有待公安机关查明。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诚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林辰公司立即向诚煌公司支付工程款5628171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暂计463386.08元(以56281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林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19年2月13曰已作出陂公(滠)立字(2019)96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诚煌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由于诚煌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与本案讼争的事实密切关联,因此本案纠纷已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武汉诚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41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诚煌公司系基于其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提起本案诉讼,而诚煌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一审法院因诚煌公司印章被伪造案而裁定驳回诚煌公司的起诉,存在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骆朝辉
审 判 员 方 红
审 判 员 安林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