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长兴大道9号双创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楼街道武昌大道224号市一建院内六号楼南单元四层南。
法定代表人:李鸣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昌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学武。
上诉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1)鄂070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岳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岳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魏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