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财保17号
申请人: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陶金友,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程雅茹,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211401046020210000435)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垫付。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