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3财保6号
申请人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44524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作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44524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
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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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洪
书记员 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