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4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8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01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已减半),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