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
法定代表人:徐天中,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
法定代表人:徐天中,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天中,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与德兴路交汇处西南角)。
被执行人: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名嘉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天中,经理。
被执行人:徐天中,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群,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徐天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德中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徐天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徐天中名下虽登记有小型汽车7辆,但该车辆年限较长,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徐天中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未予冻结。
4、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徐天中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证号:108470房产,但该房产存在抵押权,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房产实际价值小于抵押数额,无需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三、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徐天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鲁1423破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坤已申报债权。
五、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徐天中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实现债权情况为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黄 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