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鲁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21执保118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鲁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鲁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0921财保27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颜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