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鲁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财保278号
申请人:泰安鲁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伏山镇魏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宁阳镇泥家村村东(东外环路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泰安鲁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泰安鲁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