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1执保10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阳县龙耀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华联西门对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久,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泥村村东(东外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宁阳县龙耀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鲁0921执保10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阳县龙耀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宁阳支行,账号80×××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