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21民初3514号
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葛石镇夏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宁阳镇泥家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陶方,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财产保全费294元,共计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