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一局(河北)地质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河中冶勘第一地质勘查院邯郸分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81民初164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7日,汉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515队,
法定代表人赵明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河中冶勘第一地质勘查院邯郸分院,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丛台西路***号,
负责人张宇。
第三人孙江存,男,1984年7月18日,汉族,邯郸市复兴区。
第三人李渤海,男,1964年4月1日,汉族,涉县农行家属院*单元*楼***室。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三河中冶勘第一地质勘查院邯郸分院、第三人孙江存、李渤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一第三人返还原告押金6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和第二第三人合伙分包第二被告承包的位于武安市地灾部分工程,2017年1月13日、14日,第二第三人及原告分别向第一被告的工作人员第一第三人交纳押金120万元、30万元,押金共计150万元。2017年9月1日,经被告原负责人张荣国协调,原告与第二第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第二第三人将上述工程全部股份转给原告,原告退还第二第三人全部款项(押金)120万元,款6个月付清。第二第三人退场后第二被告退还第二第三人90万元押金。原告施工到2017年5月份经原被告协商原告退场。2018年5月10日,经被告监理及被告验收,第二被告项目负责人邱晓峰向原告出具结算手续,确认原施工费为1800000元,税金65704元(原告垫付)共计1865700元(原告已向被告全额开具发票),并对拨款等事宜进行了说明。到目前为止,被告欠原告60万元押金未退。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是施工项目的承包方,双方认可的已经退回的押金也是由该公司退回,本案中向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单位是原告经营的涉县玉林井付业队,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