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一局(河北)地质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某某、三河中冶勘第一地质勘查院邯郸分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5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515队。

法定代表人:祁颖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军梅,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原审被告:三河中冶勘第一地质勘查院邯郸分院,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丛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勘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峰。

原审第三人:孙江存,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审第三人:李渤海,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邯郸市涉县,现住邯郸市涉县。

上诉人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中冶勘第一地质勘查院邯郸分院、原审第三人孙江存、李渤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2020年12月10日均以本案争议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而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亦表示撤回上诉,且双方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号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中冶地五一五勘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郭 晶

审判员  聂亚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