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569号
原告:江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引庆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彭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江苏恒渊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江苏恒渊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锦纹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锦纹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4元,减半收取计501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537元,由原告江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