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6426号
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楼**。
法定代表人:佟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楼**501等**房v>
法定代表人:刘瑞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520元,由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5520元。
审判长 范 虹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