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14206号
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
法定代表人:佟萌,总经理。
被告:***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晶,总经理。
被告:***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西市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全根,总经理。
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日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英利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艳
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