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