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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