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汇东路270号1梯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919025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304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人民币522400元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闽0304执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存款4211.2元,转本案诉讼费。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