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21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区B地块06A-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77109223K。

法定代表人:陈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银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百色银江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3230元及利息(另计),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5167元、财产保全费1820和申请执行费3548元。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银江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枢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 羚

书 记 员 何念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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