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669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
被执行人:**,男,约26周岁,汉族,个体户,住西林县。
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区B地块06A-7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允星,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桂1030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34000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0执669号案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百色市银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6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一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颜文佳
书 记 员 梁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