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26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路1号(二重厂内环保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9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德阳市罗江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德阳市罗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德阳市罗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B区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罗江县金国用(2014)第0014号】,已进行查封,但本院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222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鲁万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均
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