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红,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