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3368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路1号(二重厂内环保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4856M(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明红,员工。
被告德阳金维劳务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326号、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37570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德阳金维劳务中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