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91民初1247号
原告:临沂新隆印刷版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双月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俞化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强,山东保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小蚂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永丰办前进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兴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新隆印刷版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小蚂蚁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新隆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新隆印刷版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晨生
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
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