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2093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陕西福缘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陕西福缘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5年2月17日9点20分开庭审理,原告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樊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