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22541977F,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付春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R8YJ8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七号17楼。
法定代表人:杨福龙,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5日向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8136.00元,但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收入人民币821527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