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22541977F,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付春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R8YJ8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七号17楼。
法定代表人:杨福龙,执行董事。
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147141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6813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215277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意见。2020年9月22日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后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