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22541977F,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付春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R8YJ8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七号17楼。
法定代表人:杨福龙,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赣0681执保2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龙虎山龚资线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龙虎山龚资线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2019)鹰潭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