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1767号
申请人: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22541977F,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付春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庆喜,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R8YJ83,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七号17楼。
法定代表人:杨福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抚州市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日后能够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鹰潭市龙虎山江南春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荣贵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汪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