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民初669号
原告:**兴,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虹霖,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宗序,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现服刑于梧州监狱。
被告:梧州市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第2幢2单元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689126054。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铭,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诉被告潘宗序、梧州市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兴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以被告潘宗序现服刑于梧州监狱,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审理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冠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露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