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等与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民初637号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720052U。

法定代表人:欧阳凤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周德,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该院分院院长。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三段36号4栋喜盈门商业广场1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56732035。

法定代表人:段周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魏竹北路保靖县发改局办公楼(一楼大门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7B685B。

法定代表人:廖津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与被告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撤回对被告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30元,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负担。

审判员  彭文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