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凤鸣,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3组常德大道1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常仲裁字第8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和违约金合计298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送达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即将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常仲裁字第8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平
审 判 员 熊学勤
审 判 员 王稳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彭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