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03执恢379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凤鸣,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3组常德大道1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湘0703破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703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瞿 统
执行员 熊志松
执行员 黄晓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