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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04民初6448号 原告: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78016556D(1/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罗塘街道东大街胜利华庭二号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0380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8号1楼。 法定代表人:**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第三人:泰州市城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988030XH(1/1),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泰州市华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紫墅园24幢16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城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经江苏**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泰州市**区罗塘街道鹏程一品丽园1号楼所用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钢筋嫌疑,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泰州市**区公安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钱 昀 书 记 员  顾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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