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4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2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红因与被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军忠
审判员 陶作科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