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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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99995F,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鲍晶,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62********,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建里26栋3口15号,系该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世民,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3********,甘肃省靖远县刘川乡金川村金川社6号居民。

被执行人:青海中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17860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58综合楼3单元3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柏松,该公司总经理。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冶公司”)与青海中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8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中鑫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我院提起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青海中鑫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互联网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无车辆登记信息。经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中鑫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海中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柏松持有该公司股份权额3738366元。现因被执行人青海中鑫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二十一冶公司亦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青海中鑫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二十一冶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执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索南才让
审判员匡浩
审判员赵波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娜仁齐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