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道诚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道诚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一支路1号闽兴建材市场1区8栋20号。
法定代表人:勾丽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喜,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296号。
负责人:张继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鲍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志晶,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9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296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道诚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刘志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4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拍卖了被执行人刘志晶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房产,买受人孙志宇以927952元的最高价竟得,扣除执行费10324元,支付甘肃泽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服务费3000元,支付孙志宇房屋过户刘志晶应缴纳契税13697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900931元后,申请执行人退买受人孙志宇房屋过户刘志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24443.58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02732元,执行到位776487.42元,未执行到位26244.58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守涛
审 判 员 火荣环
审 判 员 张天霄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俏寅
书 记 员 罗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