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某因与被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某以其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35.49元,减半收取46767.75元,由上诉人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