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某、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某因与被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某以其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35.49元,减半收取46767.75元,由上诉人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