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422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422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到期债权,其中31858元予以暂扣,待具备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0422执14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